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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24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04月24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款中的“凭《药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