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北京金康驰医药投资有限公司 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服务热线:010-68946335
新闻中心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电    话:010-6894633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5层A-0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作者:admin     时间:2024-03-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

2015年07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现印发《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各省级局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审查、注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抽取样品和通知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注册检验。确认上述核查、检查结果符合相关规定后,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核查报告和申报资料一并报送总局。核查、检查及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资料。


  三、所有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均应注明具体经办人员,对其审查、核查等工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失职、渎职、造假的,总局将立案问责。


  四、各地对发现受理资料不完整、注册分类不准确、抢号占号和受理超时限等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


  五、所有参加上述审查、核查、现场检查、检验的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对不能胜任者要及时调整。受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六、总局将对各省级局的受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明确规定不得受理但仍予以受理的、超出工作时限要求且无合理说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所在省级局分管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暂停其受理资格。


  七、为进一步指导药品注册申请和受理工作,总局将继续发布过度重复品种公告,各省级局要引导企业理性申报。


  附件:药品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


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附件.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30日